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邱興華 債 務 人 奕皇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偉寧 人 債 務 人 李錦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973,220 │107年12月30日 │2.9% │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民│ │ │元 │起至108年3月19│ │國108年3月19日止,按│ │ │ │日止 │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 │ │ ├───────┼────┼──────────┤ │ │ │108年3月20日起│3.9% │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8年7月30日止│ │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 │ │ │ │ │國108年7月3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