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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8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62號

債權人
游富雄
債務人
台灣金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豪
債務人
莊景川
債務人
陳志鴻
債務人
鴻益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友邦

一、㈠債務人台灣金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或㈡債務人莊景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或㈢債務人陳志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或㈣債務人鴻益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列債務人如其中一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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