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創世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維彬 人 債 務 人 尤敏玲 債 務 人 鄭信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零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823,796 │107年11月19日 │4.32% │自107年12月20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5,229,095 │107年11月19日 │3.51% │自107年12月20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3 │1,000,000 │107年10月20日 │4.32% │自107年11月21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4 │3,000,000 │107年10月20日 │3.51% │自107年11月21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