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2號 債 權 人 薛永協 債 務 人 鶴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6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經本院分別於108 年7月15日、108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108年8月22日送達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從而,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