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債 權 人 任水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于樺、黃冠曦、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均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票號231622、231613、0000000、0000000、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