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債 權 人 任水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于樺、黃冠曦、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均燕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于樺、黃冠曦、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均燕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票號 231622、231613、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 單影本,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