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2號 異 議 人 任水良 即債權人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楊于樺、黃冠曦、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均燕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所為之108 年度司促字第14132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業已補正系爭票號231622、231613、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