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 債 權 人 吳政雄 債 務 人 楊于樺 債 務 人 黃冠曦 債 務 人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債 務 人 均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良 債 務 人 純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楊于樺、黃冠曦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冠曦、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冠曦、均燕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冠曦、純韻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一: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1,500,000元 │民國107年7月30日 │5% │ ├──┼──────┼───────────┼──────┤ │002 │3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 │ ├──┼──────┼───────────┼──────┤ │003 │3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 │ ├──┼──────┼───────────┼──────┤ │004 │3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 │ ├──┼──────┼───────────┼──────┤ │005 │3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 │ ├──┼──────┼───────────┼──────┤ │006 │5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 │ ├──┼──────┼───────────┼──────┤ │007 │5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 │ ├──┼──────┼───────────┼──────┤ │008 │5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 │ └──┴──────┴───────────┴──────┘ ┌────────────────────────────┐ │附表二: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4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7日 │5% │ ├──┼──────┼───────────┼──────┤ │002 │6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7日 │5% │ └──┴──────┴───────────┴──────┘ ┌────────────────────────────┐ │附表三: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450,000元 │民國107年7月30日 │5% │ └──┴──────┴───────────┴──────┘ ┌────────────────────────────┐ │附表四: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1,000,000元 │民國107年8月6日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