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6號
- 債權人
- 吳政雄
- 債務人
- 楊于樺
- 債務人
- 黃冠曦
- 債務人
-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珠
- 債務人
- 均燕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良
- 債務人
- 純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楊于樺、黃冠曦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冠曦、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冠曦、均燕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冠曦、純韻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1,500,000元 │民國107年7月30日│5%│├──┼──────┼───────────┼──────┤│002 │3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003 │3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004 │3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005 │3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006 │5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007 │5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008 │5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3日 │5%│└──┴──────┴───────────┴──────┘┌────────────────────────────┐│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4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7日 │5%│├──┼──────┼───────────┼──────┤│002 │6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7日 │5%│└──┴──────┴───────────┴──────┘┌────────────────────────────┐│附表三:│├──┬──────┬───────────┬──────┤│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450,000元 │民國107年7月30日│5%│└──┴──────┴───────────┴──────┘┌────────────────────────────┐│附表四:│├──┬──────┬───────────┬──────┤│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1,000,000元 │民國107年8月6日 │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