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債 權 人 莊秝淇 債 權 人 蔡紘一 債 務 人 蕭元鴒 債 務 人 饒恕娟 債 務 人 牛志堅 債 務 人 温正飛 債 務 人 蕭毓龍 債 務 人 黃昭一 債 務 人 徐沁陽 債 務 人 蘇雅惠 債 務 人 温錦榮 債 務 人 通銓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朋 債 務 人 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奕辰 人 債 務 人 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熙谷 人 一、㈠債務人蕭元鴒、饒恕娟、牛志堅、温正飛、蕭毓龍、黃昭一、徐沁陽、蘇雅惠、通銓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劉奕辰、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戴熙谷應向債權人莊秝淇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蕭元鴒、饒恕娟、牛志堅、温正飛、蕭毓龍、黃昭一、徐沁陽、蘇雅惠、通銓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強法鑫股份有限公司、劉奕辰、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戴熙谷應向債權人蔡紘一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錦榮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