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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6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善詮水晶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莊天賜
債務人
債務人
王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善詮水晶科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8月30日邀約莊天賜及王秀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100年4月4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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