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76號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債務人
- 善詮水晶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莊天賜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善詮水晶科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8月30日邀約莊天賜及王秀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8月3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100年4月4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