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5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債 務 人 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龍 法定代理人 劉明宗 兼法定代理 洪源隆 人 債 務 人 蔡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2,500,000 │108年5月25日 │3.01% │自108年6月26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2 │2,000,000 │108年6月10日 │3.01% │自108年7月11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3 │2,000,000 │108年6月18日 │3.01% │自108年7月19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4 │3,000,000 │108年6月24日 │3.01% │自108年7月25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5 │500,000元 │108年6月21日 │3.01% │自108年7月22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006 │1,600,000 │108年6月20日 │2.98% │自108年7月21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7 │2,650,000 │108年5月29日 │2.98% │自108年6月30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