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代理人
- 黃宏滄
- 債務人
-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忠和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伍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 │11,200,000│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2 │700,000元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3 │588,000元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4 │3,472,000 │108年7月25日 │3.60344%│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5 │2,240,000 │108年7月25日 │3.60344%│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6 │4,800,000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7 │300,000元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8 │252,000元 │108年7月22日 │3.60078%│自10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009 │960,000元 │108年7月25日 │3.60344%│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010 │1,488,000 │108年7月25日 │3.60344%│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元│││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