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32號 債 權 人 林崇銘 債 務 人 盛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 查,票號AG0000000、AG0000000之支票,債權人未為提示,依借款關係請求,亦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 │支票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532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請求利率│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 ├──┼──────┼─────┼──────┼────────┼────┼────┤ │001 │107年5月10日│300,000元 │107年5月10日│107年5月10日 │年息6% │0000000 │ ├──┼──────┼─────┼──────┼────────┼────┼────┤ │002 │107年7月28日│200,000元 │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 │年息6% │0000000 │ ├──┼──────┼─────┼──────┼────────┼────┼────┤ │003 │107年5月30日│300,000元 │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 │年息6% │0000000 │ ├──┼──────┼─────┼──────┼────────┼────┼────┤ │004 │107年7月5日 │300,000元 │ 未提示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年息5% │0000000 │ ├──┼──────┼─────┼──────┼────────┼────┼────┤ │005 │107年6月25日│300,000元 │ 未提示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年息5% │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