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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7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05號

債權人
林榮柳
債務人
沅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偵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9705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台幣) ││││├──┼──────┼──────┼──────┼──────┼────┤│001 │104年8月1日 │2,000,000元 │104年8月3日 │104年8月3日 │0000000 │├──┼──────┼──────┼──────┼──────┼────┤│002 │104年8月25日│250,000元  │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0000000 │├──┼──────┼──────┼──────┼──────┼────┤│003 │104年8月29日│2,000,000元 │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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