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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0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02號

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炎
法定代理人
郭鏈河
法定代理人
郭金圳
法定代理人
郭金惠
法定代理人
郭朝益
法定代理人
郭林濱
法定代理人
郭金福
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法定代理人
巫水生
法定代理人
曾茂松
法定代理人
陳堅營
法定代理人
黃開振
法定代理人
楊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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