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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債權人
李聰得
債權人
關文中
債權人
徐偉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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