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債 權 人 李聰得 債 權 人 關文中 債 權 人 徐偉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