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 債權人
- 李聰得
- 債權人
- 關文中
- 債權人
- 徐偉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