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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

債權人
劉國成
債權人
楊秀幸
債權人
劉思汎
債權人
高俊烈
債權人
蔡雅惠
債權人
高于捷
債權人
吳奇誠
債權人
陳淑杏
債權人
陳鴻顗
債權人
李謨璇
債權人
蔣俊發
債權人
蔡秀玲
債務人
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惠
債務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國成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秀幸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思汎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俊烈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雅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于捷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奇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杏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鴻顗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謨璇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俊發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秀玲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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