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
- 債權人
- 劉國成
- 債權人
- 楊秀幸
- 債權人
- 劉思汎
- 債權人
- 高俊烈
- 債權人
- 蔡雅惠
- 債權人
- 高于捷
- 債權人
- 吳奇誠
- 債權人
- 陳淑杏
- 債權人
- 陳鴻顗
- 債權人
- 李謨璇
- 債權人
- 蔣俊發
- 債權人
- 蔡秀玲
- 債務人
- 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雪惠
- 債務人
-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國成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秀幸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思汎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俊烈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雅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于捷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奇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杏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鴻顗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謨璇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俊發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秀玲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