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
- 債權人
- 陳建勳
- 債務人
- 誠富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子將
人
一、債務人胡子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誠富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零參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胡子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零參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