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3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40號
- 債權人
- 鎧鉉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素蘭
- 債務人
- 曄隆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1,242,386元 │民國108年11月8日│6%│├──┼──────┼───────────┼──────┤│002 │647,003元 │民國108年2月21日│6%│├──┼──────┼───────────┼──────┤│003 │507,499元 │民國108年3月7日 │6%│├──┼──────┼───────────┼──────┤│004 │489,857元 │民國108年3月9日 │6%│├──┼──────┼───────────┼──────┤│005 │359,522元 │民國108年3月29日│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