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正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正豐於民國103年03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0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7,299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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