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39號 債 權 人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表明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英雄,非為蕭煌智,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三、提出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