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
    蔡亞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97號 債 權 人 蔡亞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蔚即泰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蔚即泰宏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補正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債務人泰宏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之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