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4號 債 權 人 黃清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係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係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黃評源;如黃評源亦為債務人,併釋明得向其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 二、釋明債務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債務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