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070號 債 權 人 李明亞 債 務 人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債 務 人 李松蕓 一、債務人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釋明李松蕓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惟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 之補正狀僅敘明李松蕓確無背書等語,仍未釋明上開補正事項,是李松蕓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