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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
    張育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 債 權 人 張育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乾潮事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 於民國108年2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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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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