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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

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務人
興恩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博鈺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前列興恩實業有限公司、博鈺實業有限公司共同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劉金城
債務人
債務人
陳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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