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債 權 人 蕭立國即連理企業行 債 務 人 利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惠 債 務 人 于鈞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利鑫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伍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利鑫工程有限公司、于鈞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利鑫工程有限公司、于鈞澤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