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債 務 人 李松蕓 債 務 人 黃偉雄 一、㈠債務人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松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松蕓、黃偉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松蕓、黃偉雄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