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 異議人
- 洪信和即祥禾工程行
- 即債務人
- 債權人
- 吳文賢即尊強起重工程行
異議人因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8 年1 月1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08 年2 月12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