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 原告吳文賢即尊強起重工程行、因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異 議 人 洪信和即祥禾工程行 即債務人 債 權 人 吳文賢即尊強起重工程行 異議人因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8 年1 月1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08 年2 月12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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