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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債權人
黃塗玉泉
債務人
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另聲請對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影本1紙為證。惟查,債權人前已以同一債權債務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974號受理,並於107年2月21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對同一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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