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53號 債 權 人 尚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子銘 債 務 人 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柒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684,600元 │民國108年3月21日 │6% │ ├──┼──────┼───────────┼──────┤ │002 │613,400元 │民國108年3月22日 │6% │ ├──┼──────┼───────────┼──────┤ │003 │649,800元 │民國108年4月3日 │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