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鴻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振銘 人 債 務 人 吳文裕 一、債務人鴻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振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鴻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振銘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吳文裕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