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14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務人
- 鴻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振銘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文裕
一、債務人鴻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振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鴻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振銘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吳文裕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