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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楊世平
債務人
玖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鈴
債務人
楊家豪
債務人
吳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參拾陸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3,600,000 │108年4月18日 │2.92%  │自108年5月18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2,400,000 │108年4月18日 │3.67%  │自108年5月18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 │220,836元 │108年5月2日  │3.228% │自108年5月2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 │147,398元 │108年5月2日  │2.978% │自108年5月2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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