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盈諾 上聲請人陳盈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照恩」,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統盛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照恩」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