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陳盈諾
上聲請人陳盈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照恩」,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統盛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照恩」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