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聲請人
燁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吉

上聲請人燁鋐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