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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翰昆

上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

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40-20019088」,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20019088」不一致;同紙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金額「$315,605」,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315,602」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名聲印刷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名昇印刷有限公司」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1-00-101」,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1-000-101」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四、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永基工程行陳中一」,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必奇營造有限公司金美鳳」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五、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六、釋明聲請人得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若聲請人為代理人請提出「公示催告」之委任狀。

七、裁判費肆仟元整。(可利用附件多元繳費單繳納規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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