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金嘉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运妤 上聲請人金嘉鈞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正本(台端 檢附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