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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聲請人
鑫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上聲請人鑫森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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