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侯昆志
- 原告聯合展業企業社法人、聯合展業企業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聯合展業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侯昆志 上聲請人聯合展業企業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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