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巨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耀彬
上聲請人巨凡營造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受款人為空白,與台端108年12月9日呈報之代收入傳票受款人為「國立岡山高級中學」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受款人欄位為同一(即「國立岡山高級中學」),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