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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耀彬

  • 原告
    巨凡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巨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耀彬 上聲請人巨凡營造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受款人為空白,與台端108年12月9日呈報之代收入傳票受款人為「國立岡山高級中學」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受款人欄位為同一(即「國立岡山高級中學」),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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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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