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必達福濾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上聲請人必達福濾材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二紙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二、台端檢附二紙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多項欄位複寫不清無法辨認,請補正清楚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