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麥師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麥師綜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24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上開裁定核定聲請人於108年1月至6月任職於第三人得昌行有限公司(下稱得昌行),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8,450元,另需扶養配偶及母親,其個人必要生活費,則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8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3,099元之1.2 倍即15,719元計算,因債務人及配偶、母親均住居於父親所有房屋,故扣除房租支出部分後,債務人及配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1,890元為準,是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己的生活費及扶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3,018 元,此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8 年12月19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幾沿用前述開始更生裁定所載,即自陳月平均收入28,45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1,890元,另需支出扶養配偶費用11,890元、扶養母親費用1,652 元,依此提出每月清償2,415 元之更生方案,然該更生方案經轉知債權人表示意見,無債權人表示同意,本院遂再命債務人重提更生方案。經查,據債務人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顯示,其於105、106年、107 年在得昌行分別有所得389,774元、372,777元、441,823 元,三年之月平均所得為33,455 元(計算式:( 389,774+372,777+44 1,823)/36),已遠高於債務人108 年12月19日自陳之每月平均收入28,450元;另經本院調取之債務人勞保加保資料所示,債務人至少自104年12月1日起即加保於得昌行至今,其107年至108年投保薪資分別為每月31,800元、38,200元、34,800元、33,300元,亦高於債務人自陳之28,450元;再據得昌行陳報之債務人薪資資料,債務人108年1月至11月之薪資各為37,065元、34,032元、31,979元、1,418 元、28,688元、39,117元、43,364元、30,714元、50,966元、37,907元 、49,757元(另有年獎金15,000元、勞動節獎金2,000元) ,其中4月份薪資僅1,418元乃債務人自3月20至4月18日因工受傷請假休養所致,且得昌行稱有替其申請勞工職災補償,故該月份之薪資數額應屬例外,不應計入來評斷債務人之收入能力,則扣除4月份薪資,108年1至11月薪資共400,589元,又債務人每月自上開薪資扣繳之勞健保費除1月份為1,746元外,餘均為1,671 元,故債務人108 年每月實領薪資應為38,380元(計算式:(400,589₋1,746₋1,671×9)/10);就 上開薪資之計算,債務人於109 年1月7日到院被詢及時答稱「同意,但這(108 年6至11月每月薪資平均接近4萬)是因為香港事故(反送中)所以最近薪資有比較高。」,並稱願改變原每月收入28,450 元之主張,改依每月35,000元為其每月收入之計算數額;本院考量得昌行係以進出口理貨為業務,確有可能因香港反送中事件轉單效益之影響而致營收暫時增加之可能,故108 年6至11月每月薪資平均接近4萬應非常態,而35,000元之數額與前開債務人歷年之月所得平均相當,故以該數額認列為債務人現階段之每月收入數額,應屬適當,此有債務人108 年12月19日陳報狀、104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得昌行108年12月25日及109年1月2日陳報狀、本院109 年1月7日調查筆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另查,據國稅局之財產資料清單所示,查無債務人其他有價值之財產,以其為被保險人之新光人壽保險,係由其母親為要保人,無從列記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債務人之財產,亦有債務人之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稅局106 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241 號卷附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25日陳報狀等件在卷可查。是以,債務人現每月薪資35,000元,且查無其他顯有價值之積極財產,故債務人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應以35,000元為合理。 三、依民法第1115條第1 項及第 3項之規定,負擔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順位為最優先,故於父母有多名子女時,即應由子女先盡扶養義務,並按各子女之經濟能力提供扶養。經查,債務人目前居住於高雄市前鎮區,並與父母、妹、配偶同住於父親之房屋,而債務人因需清償負債,自應較一般人更節制開支,故其參酌高雄市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 倍扣除房租支出後,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1,890元,當屬可採;另查,債務人之母為32年生生,現年77歲之老邁年紀,確有受扶養之必要,故債務人主張需與其他4 名兄弟姊妹共同扶養母親麥朱發葉,以其現經濟能力故分擔每月支出扶養費1,700 元,可予認同,再債務人原主張支出配偶扶養費11,890元,業經其於109年2月13日之更生方案中刪除,故債務人支出之扶養費為1700元,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9 年1月7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9年2月13日陳報狀、本院109年2月24日電話記錄等件在卷可參。 四、綜上,以前所列計債務人之每月可處分收入35,000元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1,890元、每月扶養費母親費用1,700 元,債務人每月餘21,410元,其109年2月13日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17,128 元為該餘額之8成(計算式21,410×0.8),堪認已盡力清償債務,且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從而,本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應予認可。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在兼顧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除探親外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不得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美容醫療。 十二、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花旗銀行 362,327 12.91% 2,212 遠東銀行 436,330 15.55% 2,664 凱基銀行 178,517 6.36% 1,090 台新銀行 615,101 21.92% 3,754 中國信託銀行 373,371 13.31% 2,280 良京實業公司 840,143 29.94% 5,128 債權總額 2,805,789 每期金額 17,128 清償成數 43.95% 清償總額 1,233,216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 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