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聲請人即債 林荏詩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 相對人即債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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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僅有1998年出廠之老舊機車1部,目前於家友商行擔任司機,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1,228元,現未領取任何補助,成年養女未給付扶養費等情,以上有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薪資單、在職證明書、債務人陳報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1998年出廠之老舊機車1部,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與母親、妹妹租屋同住,每月租金5,500元,與妹妹平均分擔,並提出租賃契約、匯款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參酌108年度高雄市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標準為15,719元,而債務人自陳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約14,785元,低於本院上開計算基準,尚稱合理;另債務人主張需負擔母親扶養費每月5,000元等情,債務人之每月母親扶養費如依108年度高雄市債務人生活所必需15,719元,與另1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扶養費應以每月7,896【計算式:15719÷2=7896,元以下四捨五入】元為度,而債務人自陳其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5,000元,低於本院上開計算基準,允屬可採。故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包含房租14,785元加計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5,000元,則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應為19,785元(計算式:14785+5009=19785)。而債務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528,416元,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424,520元後,考量債務人名下財產僅1部老舊機車,所值無幾,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103,896元之10分之9為93,5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依上開應行注意事項即可認已盡力清償。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原記載債權人之每期清償額及各債權人6年清償額有誤,爰於合理誤差範圍內職權修正並調整如附表,併此敘明。
五、復考量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 │ ││ 債權人(簡稱)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台灣銀行 │ 378,409 │ 230 │├──────────┼────────┼──────┤│國泰世華銀行 │ 309,182 │ 187 │├──────────┼────────┼──────┤│遠東商銀 │ 367,074 │ 223 │├──────────┼────────┼──────┤│日盛商銀 │ 409,873 │ 249 │├──────────┼────────┼──────┤│凱基銀行 │ 1,377,519 │ 836 │├──────────┼────────┼──────┤│新光商銀 │ 160,383 │ 97 │├──────────┼────────┼──────┤│良京實業 │ 287,484 │ 174 │├──────────┼────────┼──────┤│榮昇資產 │ 860 │ 1 │├──────────┼────────┼──────┤│滙誠第二 │ 4,452 │ 3 │├──────────┼────────┼──────┤│合 計 │ 3,295,236 │ 2,000 │├──────────┴────────┴──────┤│總清償金額:144,000元,清償成數4.37%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中債權人每期清償額及各債權人6 ││年清償額有誤,本院爰依職權修正並調整之。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