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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1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聲請人即債 李蕙英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裁定於民國108年7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108年8月6日收受本院通知非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限制後,未經本院同意,頻繁入出境共達四次,分別於108年3月間赴北京3天,同年7月間赴北京15天,同年8月間赴東京6天,同年9月間赴東京15天。

三、再查,債務人原名下有西元2006年出廠之國瑞汽車一台,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登記予第三人林川傑,經本院通知第三人林川傑到院調查,陳述稱:和債務人是因為日盛國際精品認識,是朋友關係,因我有債務問題買來登記在債務人名下,這部車是我在開,因為覺得已經可以申請到信用卡了,不用擔心債務問題,就把車登記回來,是跟已歿的原車主吳晉坤以20萬元買的等語,核與債務人同日到院調查時關於此部分所述一致(見本院108年10月15日調查筆錄),堪認原即不屬於債務人清財團財產。此外,債務人固對亨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有出資額新台幣50萬元,惟該公司自102年7月停業迄今(見本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39號裁定),無申報營業稅資料,堪認已無清算價值。另本院查無債務人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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