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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京寶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鄧訓杰於民國107年4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4月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案外人鄧訓杰邀同案外人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0元,㈡案外人全集物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鄧訓杰、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3,750,000元,㈢案外人全集物業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鄧訓杰、鄧訓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美金201,398.4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授信契約書影本、動用額度申請書影本、借款支用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鄧訓杰具狀表示㈠所餘欠款與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明顯不符㈡拍賣標的物已於民國108年6月初遭京寶福有限公司強行過戶抵債,後續房貸清償責任應由其承擔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青海    │        │267             │  │10,396.21   │100000分之400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9590│青海段26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174.75  │陽台:    │全部│  │
│  │    │                              │027層樓房   │合計:174.75  │14.63     │    │  │
│  │    ├───────────────┤            │              │雨遮:    │    │  │
│  │    │美術東四路380號3樓            │            │              │9.12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00000-000 建號   25,864.6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6                                                               │
│               (含停車位編號14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                                   │
│               (            14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2)                                   │
│      共有部分:青海段00000-000 建號   12,262.99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3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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