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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請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相對人
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 條第1 項、第2 項、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委託聲請人維修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修理費用及保管留置物費用共新台幣52,177元,詎相對人迄未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並提出結帳清單影本、留置物監理機關車籍資料影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附表: │├───────────┬───────┬─────────┤│品名:自用小貨車 │車型:FB511B1W│車號:000-0000 │├───────────┼───────┼─────────┤│引擎號碼:N24160 │年份:200211 │顏色: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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