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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聲請人
全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杞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提出相對人陳杞沅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00○○號165建物、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依借貸協議書所示,借貸期間為12個月)

四、相對人陳杞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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