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全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杞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提出相對人陳杞沅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00○○號165建物、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依借貸協議書所示,借貸期間為12個月) 四、相對人陳杞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