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全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杞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提出相對人陳杞沅所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00○○號165建物、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依借貸協議書所示,借貸期間為12個月)
四、相對人陳杞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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