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相 對 人 張修彧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許晏禎於㈠民國106年9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6年9月19日,㈡民國107年3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3月 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因贈與關係移 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案外人許晏禎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3,900,000元,㈡案外人米蘭企業社邀同案外人許晏禎、陳義佳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授信合約書影本、動用申請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大寮 │大寮 │芎蕉腳 │2358-4 │ │120 │1分之1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1856│大寮段芎蕉腳小段2358-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9.06 │ │全部│ │ │ │ │ │003層樓房 │二層:59.06 │ │ │ │ │ │ ├───────────────┤ │三層:59.06 │ │ │ │ │ │ │慈隆街109號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14.78 │ │ │ │ │ │ │ │ │合計:191.96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