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陸政宏
- 相對人
- 長昀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呂阿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南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9年4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4月1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南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交易契約依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對聲請人有美金本金1,109,943.78元及一、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340,328元未清償及105年重訴字第164號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訴訟費用新台幣1,824元亦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105年重訴字124號判決影本、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一、二審訴訟費用收據影本、105年重訴第164號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訴訟費用收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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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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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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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鳳山 │五甲 │ │1020 │ │1050 │100000分│ │
│ │ │ │ │ │ │ │ │之23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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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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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號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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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鋼筋混凝土造│六層:95.19 │陽台:3.29│全部│ │
│ │ │五甲段1020地號 │7層樓房 │合計:95.19 │ │ │ │
│ │11707 ├───────────────┤ │ │ │ │ │
│ │ │南和街21號六樓之5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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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