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柔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系爭抵押物現為聲請人所占有之釋明文件。(動產抵押權人欲實行其抵坤權必先占有抵押物,其抵押物為第三人占有者,亦必追蹤取得占有後,始得出賣。參照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3206號判例) 二、債務人宋宸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語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